从兴办舞厅、开禁舞会到歌厅、歌舞厅、卡拉OK厅迅速增多,使文化娱乐场所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文化娱乐业属新兴的文化事业,其发展建设需要引导,服务方向需要端正,经营管理需要规范,营业活动需要监督。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所进行的专业管理,文化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的管理中三部门以不同的管理职能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共同促进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场所审批
1985年初,市舞办为第一批21家舞厅颁发《舞会活动准许证》。 此后,继续批准符合条件的舞厅开业经营。一年后,到1986年5月,全市舞厅增加到43家。当时规定舞厅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一定设施的大宾馆、饭店和俱乐部;有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按场地面积限定参加舞会的人数(按每人1.25平米)。到1988年底全市舞厅发展到78家。 1989年起对全市舞厅实行分等级(特级、甲级、乙级)管理。到1990年舞厅总数为125家。
80年代中期,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将录像放映场所的发展正式纳入审批范围。 1990年1月,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市广播局、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 《天津市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 对录像放映单位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有自置的录像放映 设备;有符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放映场地和环境;有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熟悉业务的 管理人员和放映人员;制定有严密的放映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991年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成立后,面对文化娱乐场所迅猛发展的势头,审批新建场所成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年起,将经营性台球纳入管理范围。规定:台球厅必须是正式建筑;场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使用标准球台,台距不小于1.5米。
1994年6月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制定和实行的《天津市歌舞娱乐场所定审标准》,对歌舞娱乐场所,按特 、甲、乙、丙4个等级对其立项投资额、场地面积、装修水平、设备设施、服务水平、安全保卫措施等分别做出了规定。到年底,全市歌舞娱乐场所增加到875家。
1995年建立的由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的“天津市文化娱乐业审批领导小组”,其中心任务是对全市新建文化娱乐场所立项的审批,这一年共批准立项兴建的歌舞娱乐场所413家,电子游戏场所102家,滚轴迪厅6家。到年底,全市歌舞娱乐场所达到1288家、录像放映场所70家(文化系统)、电子游戏场所700多家、球类游艺场所404家(其中保龄球9家)。
在这10年间,还批准进入舞厅服务的伴奏乐队254个、1200余人,伴唱歌手800多人,戏剧艺术表演团体10个。
二、政策引导
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在组织文化娱乐场所的发展建设和指导其经营管理的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中央主管部门有关文化娱乐业发展与经营的原则、规定,提出管理要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性规章制度,并适时组织开展导向性活动。
1984年11月,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公安局联合向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党委(党组)宣传部(处)和各区、县文化局(科)、公安局(分局)发出《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舞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印发了1980年6月和1983年5月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自发舞会的通知》、《关于取缔伤风败俗舞会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区县按照以上三个文件的精神,对本系统、本地区举办的各种舞会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营业性舞会和变相营业性舞会要坚决制止,对伤风败俗舞会要坚决取缔,对利用舞会进行犯罪活动的要坚决打击,依法查处。
1985年初,经市舞办批准的第一批舞厅开业后,市文化局、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20日联合颁发《天津市舞会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经市舞办审查批准,具有一定设施和安全条件的大宾馆、饭店、俱乐部内部,可以举办对外宾、港澳台同胞开放的经营性舞会,但只限对规定对象开放,不准以任何形式雇用舞伴或变相出售舞伴票(入场券)。经审查批准,允许符合规定、有条件的文化宫(馆、站)、俱乐部、公园等群众文化场所出租舞厅。经审查批准,舞厅方可开办交谊舞培训班,业余乐队方可参加舞会伴奏。
此后,市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不断组织开展导向性活动和采取行政手段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1985年12月19日,市舞办召开有各区县文化局、公安分局和舞厅负责人参加的全市舞厅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由在经营管理上取得优异成绩的怡乐厅、一宫舞厅、北京影院舞厅等介绍经验。 1986年1月起在全市舞厅开展“五好”舞厅评比活动。“五好”条件是:执行政策好;自身精神文明建设好;严格管理舞厅秩序好 ;文明服务好;安全防范好。此活动历时两个月,经过检查评比,天津干部俱乐部、天津青年宫、怡乐厅、舒云台 、和平区工人俱乐部等8家舞厅被评为“五好”舞厅。5月,市舞办向全市舞厅公布了《参加舞会活动注意事项》,内容包括:凭票验证入场,谢绝少年儿童、中学生 、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入场;讲文明、懂礼貌,自觉遵守和维护舞厅秩序,不准酗酒者、神经病患者入场,禁止在舞厅内喧哗、打逗;衣着整洁、仪容端庄,禁止穿短裤、无领汗衫、超短裙和拖鞋进入舞厅;端正舞姿、舞风,不准两个男宾互相伴舞,不准跳“三贴”(贴面、贴胸、贴身)舞、咪咪舞、摇摆舞、黑灯舞等。 自此以后,舞厅数量有所减少,参与活动的人数有所上升。在市委办公厅主办的《天津情况》(第115期)发表《天津舞会情况的调查》一文,中共中央办公厅主办的《综合与摘要》(第75期)以《天津市舞会办的比较健康》为题摘发了此文和文化部办公厅于7月8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印发《天津舞会办的比较健康》一文的背景下, 市舞办于9月举办关于舞会活动的礼节和舞姿舞风的讲课与示范活动,并于11月至12月在全市舞厅开展评选“三好”经理和“优秀服务员”活动。“三好”经理的条件是:执行政策好;经营管理好;思想作风好。 “优秀服务员”的条件是: 执行政策、坚守岗位、热情服务、敢于管理、善于工作5方面受到领导好评和群众赞许。此次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舞厅业经营的改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并涌现出一批“三好”经理和“优秀服务员”。
1987年至1990年,市舞办继续加强舞会管理,倡导健康的舞姿、舞风,活跃舞会的文化氛围和规范舞会的文明标准。 其间,曾组织示范表演,推荐优秀舞曲,并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舞厅增加伴唱演员的管理办法》、《舞会伴唱演员守则》、《舞厅承包联营管理规定》、《老年健身舞会活动管理办法》等。
1990年4月, 按照市委常委、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黄炎智关于“要强化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承担起管理工作,拿出具体办法,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的讲话精神,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广播局、物价局联合召开关于清理整顿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会议。会后,五局联合检查组对全市90多家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进行检查清理,对设包厢座、灯光过暗、乱收费及曾发生过治安事件的单位给以“限期整顿”、“停业”等处理。 7月,市文化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营业性舞会登记管理的通知》,确定对全市营业性舞会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对从事营业性舞会的经营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10月,市文化市场管理处举办历时10天的“天津市迎亚运伴唱歌手大奖赛”,125人参赛,评出一等奖2名 、二等奖4名 、三等奖9名。11月,市广播电视局音像处、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处联合组织开展1990年度文明录像放映单位评比活动,音乐厅、中山门文化站、珠江道文化站、民主剧场、黄河道影剧院、咸阳北路文化站、塘沽戏院、汉沽文化站、东郊区电影公司、南郊区咸水沽镇文化中心、西郊区电影公司、北郊区电影公司、武清县电影公司、静海县电影公司、宁河县芦台电影院、蓟县邦均镇文化站等25个单位的录像放映厅获“文明录像放映单位”称号。12月,市舞办组织开展的“优秀舞厅”、“三好”经理、“优秀服务员”评比活动,共评出“优秀舞厅”18家、“三好”经理19名、“优秀服务员”54名。
自进入90年代后,文化娱乐场所发展加快,种类增多,客观上要求加强行政管理和法规约束。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适时就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市文化局一方面自行强化管理,一方面会同市工商局、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实施对这一事业的管理。1991年1月4日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天津日报》发布《公告》, 全文是:“为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凡在我市投资开办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的单位和个人, 从即日起至1992年1月15日止,持1991年《天津市营业性舞厅准许证》到天津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换取1992年度《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者,视为非法经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年5月8日,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发出《关于禁止使用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的通知》,明令取缔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落实《通知》精神,使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的现象得到了遏制。随后,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召开有区、县文化局主管科长参加的压缩整顿录像放映厅工作会议。按照此次会议精神,共压缩减少录像放映厅42个。1992年1月,市文化局召开有全市9个区文化局主管科长参加的关于清理整顿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单位工作会议。会后进行了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登记、换证。
1993年1月12日, 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关于解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现场办公会议确定,建立由文化部门主管、社会有关方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明确市文化局是全市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主管机关,工商、公安、卫生、物价、财税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文化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调查研究、制定规章、监督检查、组织导向性活动,并负责对涉外单位和市属单位开办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歌舞场所伴奏乐队和伴唱歌手的考核与管理;区县文化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涉外单位和市属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 ; 对新建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实行统一政策 、 统一发证……文化市场管理处负有检查、监督、处罚的权力。 同年5月,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发出《关于禁奏、禁唱歌曲曲目通知》。各区县文化局按通知要求,对当地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视盘进行了检查,将通知中列出的《我是中国人》、《君在前哨》、《铁窗泪》等26首禁歌从“点歌单”中删除。 7月,市文化局发布《天津市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团(队)、演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演出团(队)、演出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进入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活动应遵守的事项等作出了规定。
1994年5月, 根据文化部1月9日发出的 《关于印发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在全市歌舞娱乐场所实行这项制度。
1995年1月起天津市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由文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审批后, 对这一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政策引导。面对这一事业迅猛发展的趋势,三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会沟通情况,分析形势,研究问题,进行审批,引导这一事业健康发展。在此期间,市文化局和市文化市场管理处以文化娱乐业主管部门的职能,继续加强行政管理,先后发出《关于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天津市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还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搞好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几个意见》,代市政府起草了《天津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三、规范经营
文化娱乐场所的兴起和迅速发展,在法制滞后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以行政手段规范其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娱乐场所管理部门按照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以指导性和强制性的形式实施对这一事业的管理, 促使各文化娱乐场所端正服务方向,守法经营。1985年8月10日,市舞办发出《关于加强舞厅管理的通知》,要求舞厅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投入到“树新风、讲卫生,建设文明新天津”的活动中来,把舞厅秩序管理好,为建设新天津贡献力量。同月颁布了《业余舞会伴奏乐队和队员守则》,对伴奏乐队和队员应遵守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1986年9月,市舞办举办交谊舞舞步讲课示范活动, 向200多名舞厅负责人示范表演了四步舞、三步舞、探戈、伦巴、吉特巴、迪斯科6种舞步,还介绍了参加舞会活动的基本礼节和正确的舞姿、舞风。随后,市舞办建立舞会伴奏乐队研究小组和交谊舞示范表演队,有针对性地开展演奏培训,传播规范的舞姿和健康的舞风。
1989年9月,市文化局与市广播电视局按照国家编委《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就天津市的这项工作商定:凡文化系统的录像放映点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市文化局负责;录像片的审查、销售和租赁市场的管理工作由广播电视局负责。
1990年6月20日, 市文化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天津市社会文化市场娱乐场所承包、联营合同办理公证的规定》,规定凡实行承包或联营的舞厅、录像放映厅、音乐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须由所有权单位与承包或联营的双方签订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方能生效。7月20日,市文化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营业性舞会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未领取《营业执照》和舞会活动《准许证》的单位,不准从事营业性舞会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8月4日,市文化局与市公安局联合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文化局、公安分局对当地的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进行清理登记,审查合格才能发给《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取缔;对有赌博问题的依法处理;对传播淫秽图像的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15日,市文化局与市广播电视局、市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录像放映厅定级标准事项的通知》, 规定录像厅分特、甲、乙3个等级,以及登记条件和票价标准。各录像厅经审核确定等级后,即应执行相应等级的票价,不得擅自更改。
进入90年代后,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先后两次为文化市场管理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发出《通知》,对文化娱乐场所应按月交纳管理费、管理部门收取管理费使用的票证及有关管理事项做出了规定。 1995年1月起,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实施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声光检测,以控制这类场所的声光环境污染;同时,实行文化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才能上岗的制度。同年9月, 市文化局根据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为电子游戏机对中小学生产生的不良影响提出的应对这类场所加强限制性管理的提案,与市教育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参加经营性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明令各营业性电子游戏厅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准对中小学生开放,违者将按照违章经营予以处罚。12月25日,市文化局发出《关于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一律使用文化部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四、稽查监督
文化娱乐场所多种所有制的经营主体和多元化经营机制的客观现实,要求加强对所有场所的监督,把它们统统置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控之下, 纳入符合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经营方向和社 会整体利益的轨道,以形成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市和区县文化、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共同承担对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稽查监督任务,采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自行检查、公安机关自行检查、市 区(县)两级文化行政部门联合检查,以及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共同检查等方式进行。 1991年5月,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在对电子游戏厅进行检查时,发现使用跑马机、苹果机、扑克牌机、麻将牌机 等赌博性质机型的单位,均予以取缔。同年6月,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卖淫嫖娼 犯罪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并成立稽查小组,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对存 在问题的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经理学习、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了处理。
1993年11月15日,钱其璈副市长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经验交 流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公安 、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将营业性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对此,天津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均认真落实,并在管理实践中采取了有效措施。
自1994年春节至秋季, 天津市文化行政部门在3次“扫黄打非”稽查中,对查出的存在违章经营、违法经营问题的场所,分别给予警告、辞退、停业整顿等处理。
1995年8月,由文化、公安、工商三局共同开展的历时一个月的联合稽查执法行动,先后出动1100多人次,进行150多次检查,共查出有色情活动的歌舞厅47家,内有卖淫嫖娼活动的5家; 有违章行为的录像放映厅16家;有赌博和色情内容的电子游戏机28台;非法录像带3390盘、视盘704张、磁卡106张;证照不全和无证经营的场所346家。 对这些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等处罚。对有色情和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除立即查封外,还对场所经理、嫖客和卖淫女分别予以收审、拘留 、辞退和500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此次执法稽查结束后,各区县进一步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河东区文化局为规范“三厅”的经营行为,向各厅印发了《“三厅”经营“十不准”》 (内容包括:不准接待衣冠不整的舞客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准以“三陪”等色情方式招待、陪随顾客;不准演奏、演唱内容反动、黄色、淫秽的曲目等)。南开区文化局规定电子游戏厅门前必须悬挂“提示牌”,写明“非节假日不准中小学生入内”字样。北辰区文化局提出:“对‘三厅’的发展,要严格审批手续,做到有计划地发展;所有‘三厅’要制度上墙(《制度》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每年举办‘三厅’经理培训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做到守法经营;所有文化娱乐场所均签订责任承包书,并在门前悬挂‘警示牌’;区文化局与乡镇签订责任承包书,对文化市场实行目标管理;坚持日常管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把‘扫黄、打非’贯穿于经常性的管理中去。”
天津市的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工作,伴随场所的发展不断加强。其间,在管理队伍中涌现出不少先进人物。 例如,1994年10月文化部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文化市场工作会议上, 天津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有3名管理干部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他们是:河西区文化局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史潮波、东丽区文化局文化市场科科长刘茂儒、武清县文化局文化市场科科长尚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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