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电 影
 
  第七章 电影事业管理
 
 
                             第一节 解放前概况 ...回目录 
  民国初年军阀统治时期 ,电影业由天津警察厅管理 。警察厅下设的督察队常到电影院巡查。届时影院须亮灯,他们落坐后,院方须热情接待,稍有不周,便遭训斥,甚至打骂。
  1937年7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天津后的日伪统治时期,由警察局管理电影业 。1938年12月制定的《天津特别市公署检查电影暂行规则》,规定影院所演电影应先一日将节目送警察局核阅,并规定:“电影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一、有碍中日满亲善者;二、宣传共产之悖谬主义者;(以下略)”。1943年6月起,影院上映的影片改由市政府宣传处审查 。1944年7月8日公布的《天津特别市政府宣传处管理电影院放映宣传玻璃版办法》中规定:“影院放映之时局标语、商业广告等宣传玻璃版(即幻灯片),均须送本处审查核准后始得放映。”当时,警察局常派人到影院征税,遇有无力纳税者,即将其经理带走,待影院交钱后方将其放回。
  1945年抗战胜利,国民党接管了天津。国民党政府由社会局、教育局、警察局共同管理电影业。社会局负责检查监督影院上映的影片,规定各影院每日上映的影片必须报社会局备案;教育局负责影院开张及变更营业项目的审批;警察局负责管理影院的治安秩序。当时社会治安状况不佳,警察局明令各影院设弹压席,即在场内明显位置设固定的桌椅,标明“弹压席”字样,供军、警、宪巡查人员使用。此制度于解放后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