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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地反映当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通志纵贯古今,坚持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的原则,以反映时代特点,突出地方特色,为认识、研究天津市情和进行国情教育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三、记述地域范围以1990年区划为准,涵盖区、县情况,涉及周围地区者适当记述。
  四、上限始于1404年(明永乐二年)天津设卫,下限一般止于2000年,有些事物视其情况,适当向上追溯或向下延伸。
  五、通志下设分志,根据“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设置。类的划分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兼顾现行部门管理体制。
  六、分志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内容含量过大的分志可设卷,卷下设篇、章、节、目或章、节、目。
  七、通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综合运用,以志为主,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八、通志采用规范的语体文。除必要使用繁体字外,简化字以及数字使用均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九、历史纪年,中华民国成立前用中国朝代年号,在括号内注明公元纪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纪年。
  十、所用计量单位,按各历史时期的法定计量单位名称书写,必要时与国家规定的现行计量单位换算。
  十一、援引资料原文需要注明出处时,在文后用括号注明。
  十二、统计数字,有关全市性的,以天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属于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以其单位统计核定数为准。
  十三、对机构、部门、社会团体、会议等名称和专用名词的书写,在第一次出现时,均用全称,重复出现时可用简称。
  十四、各历史时期的政权组织及官职等,除日伪政权外,均按当时称谓书写。
  十五、通志《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之以记事本末体,各分志可设《大事记略》或大事年表。
  十六、通志《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立传人物,以天津籍为主,以近现代人为主;客籍人物在本市有重要影响者,也可立传。对业绩卓著的在世人物,作简介或入人物录。各分志可设《人物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