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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出台文学艺术精品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精神,进一步营造出人才、出作品的良好环境, 天津滨海新区在总结2012年《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办法》 (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网民和新区市民意见,正式出台《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办法》。
  一是建平台。成立滨海新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广局分管领导组成,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专家评委会,根据申报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作品进行评审。
  二是明范围。在时间上,要求是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奖或发表。在内容上,要求是具有滨海新区元素,即是天津滨海新区的常住人口或所属单位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或是滨海新区以外的作者或单位创作的正面宣传天津滨海新区的文艺作品。在作品形式上,要求是文艺作品,包括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以及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作品。已经获得过滨海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和滨海新区对外宣传文艺作品奖励的文艺作品,不参加此项评奖。
  三是严程序。区评奖办每年1月份发出通知组织申报,5月底公布评审结果。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要求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发表文艺作品的报刊原件及稿费领取单的复印件等资料,区评奖办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结果由滨海新区文学艺书精品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生效。
  四是全覆盖。 在奖励范围上力求做到分层级、全覆盖、奖精品,其中,对“五个一工程奖”、 “群星奖”、“华表奖”等国家级奖项按照所获奖级分层次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其协会、中国作协、天津市委宣传部等主管主办的以下报刊上发表的文艺作品(不含单位支持或组织发表的)进行表彰;对被国内外国家级、省市级以上文学馆、历史和艺术类博物馆、美术馆、美术学院等专业单位收藏的个人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一次性奖励。
  自2012年底滨海新区出台《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办法》(试行)以来,按照结果奖励的原则, 2年来共发放奖金12万元,对获市级和国家级奖项的10个音乐、舞蹈和戏曲类作品进行奖励;对92件在省市级及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文学、美术、摄影类作品予以稿费奖励17万元。滨海新区还将根据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每两年修订一次。

 
 

 

                                   2015.04.06
                          (新闻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