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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


 

  为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文化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文化部、财政部“十二五”期间将共同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项目,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
  目前,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已经启动。根据申报标准和相关要求,原则上每省(区、市)1个创建示范区名额(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2个创建示范项目名额(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经专家委员会审核达不到申报要求的省份名额空缺。
  文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示范区创建工作不是评选,而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创建周期为两年,主要程序包括申报、评审、确定、验收、公示、命名和授牌。 每批每省申报创建示范区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 列入资格名单的创建单位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两年后,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最终名单在媒体公示七天。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命名和授牌。文化部、财政部将定期对已命名的示范区(项目)按照与时俱进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进行复查,对后续工作不力、在一定期限内经整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示范区(项目)予以摘牌,撤销其示范区(项目)资格。

                                   2011.02.17
                              (新闻来源:国家公共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