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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十措施重点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氛围,文化部今日召开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视频会议,会上,文化部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表示文化部将从政策倾斜、项目审批、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人才培养、宣传报道等方面,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创造条件。
  文化部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首先介绍了当前我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状况,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国民营院团已超过6800家,涵盖戏剧、曲艺、歌舞、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等众多艺术门类,年演出200万场以上, 涌现了河南宝丰、浙江嵊州、辽宁沈阳、安徽临泉、江苏如皋、福建莆田等典型地区和河南小皇后豫剧团、吉林东北风二人转艺术团等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文化部6月3日正式下发了《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总结近年来各地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经验和措施,出台了新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1、在政府举办或采购的送戏下乡项目和各类重大节庆文化活动中, 选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承担演出任务,并对优秀剧节目和演职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重点院团予以重点扶持。
  2、建立县乡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联系制度, 鼓励文化馆(站、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或邀请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文化馆(站、中心)一起举办文化活动。
  3、推荐有特色、 高水准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演出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给予资金补助。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4、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设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专项扶持资金, 努力协调金融机构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运用扶持资金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贴息服务,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行以奖代补措施,文化部争取中央财政设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专项资金。
  5、中宣部、文化部每2年表彰一批服务农民、服务基层的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这项工作已经形成制度,到目前为止,表彰活动已经进行了三届, 累计表彰了100多家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物质上为他们雪中送炭,在精神上为他们鼓劲加油。
  6、从事京剧、昆曲、地方戏曲等民族民间艺术表演项目和歌剧、舞剧、 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既可以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从事公益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的非盈利机构,并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
  7、从事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艺术表演形式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中宣部、 文化部等部门表彰的服务农民、服务基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举办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时,不再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 目前,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类共计469个表演类项目,各省市县也公布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8、出台有关民间演出经纪人管理的制度规定, 定期组织民间演出经纪人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经纪人业务素质和守法意识。当前,部分地区民间演出经纪人管理松散,个别演出经纪人欺凌盘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维护演出市场的经营秩序。
  9、组织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 并鼓励其参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活动,组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员到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学习培训,大幅度提高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艺水平和创作能力。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就业,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吸收人才搭建绿色通道。
  10、演出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沟通工作。积极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合法权益,做好民营院团的娘家人。建立全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演出信息数据库,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服务。
  据透露,文化部将派出几个调研组赴部分地区专题调研民营院团发展问题,与地方行政部门一起研究制订扶持民营院团发展的方案和对策,从政策倾斜、项目审批、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人才培养、宣传报道等方面,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创造条件。10月份,文化部还将召开全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经验交流会,邀请一批典型地区和典型院团作经验推介,并进行表彰奖励。

                                   2009.06.14
                               (新闻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