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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台若干经济政策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
 

  日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 中宣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根据这些政策,国家将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 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设立基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国家将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继续设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国家还将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2005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列支出预算。整合“万里边境文化长廊”等补助经费,设立“中央补助地方文体广播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文化、体育和广播事业的发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要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此外,国家将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006.07.18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