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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条文(九)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 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和有关收取费用的规定。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的开放可以让普通群众零门槛、无障碍地进入到公共文化场地设施,有助于公众机会均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对于提升民生发展水平和质量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2008年1月,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要求“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2011年1月, 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意见》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做出了具体规定。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公共文化设施难以做到全免费,如收取门票的博物馆、纪念馆、 展览馆以及一些遗址保护地等。 本法条规定,这些收费的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中小学生这一特定人群打破收费门槛,使之更频繁、无障碍地走进公共文化场所。
  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由国家无偿划拨,建设、维护和运行经费主要由政府投入,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服务所需经费亦由公共财力提供保障,因而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商业经营,有违公益性文化单位基本性质和功能定位。但是,从实际出发,部分公益性文化单位需要进行一些配套性质的收费服务,例如图书馆内配套提供咖啡简餐,博物馆从事文创产品开发销售,文化馆提供增值培训服务或相关装备器材售卖等。这些收费服务应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严格遵循紧密配套、便利群众、相对低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并严格禁止与主业无关的商业经营项目及营利性经营行为。
  为了加强对收费行为管理,本法条规定公共文化机构应当事前将收费项目、标准、规模等情况,如实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核准后方能实施收费。所收取资金,应按相关规定纳入监管,并在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合理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本法条还规定,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向公众公示必要的服务信息, 这些信息主要指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承诺等。
  (解读人:巫志南,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 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 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本条是关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资金量大、牵涉面广、技术复杂、标准不一。在国家层面上,加强统筹协调机制建设,科学合理规划、做好顶层设计,推进各类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实施,可以解决平台建设上的重复采购、 资源建设上的雷同、 技术标准上的互不兼容、服务集成上的互不开放等问题,从而形成合力,优势互补、互为支撑。
  构建标准统一、 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 按照互联网环境下资源共建共享、数据开放互联的原则,建立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异构系统间数据交换格式和互操作接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开放性,打破各种终端、平台和系统之间的藩篱,从而推动不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之间资源和服务的互联互通。
  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按照中央要求,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重点建设艺术鉴赏、全民阅读、知识讲座、实用科技、健康生活等普适性资源。如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面向农村基层重点建设服务于全民文化艺术普及的数字资源;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面向各级公共图书馆重点建设服务于全民阅读的数字资源。
  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及惠民项目综合智能管理建设, 实现各类文化信息资源,以及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等特定资源的共建共享,为基层群众提供集成化、一站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鼓励开展文化专用装备、软件、系统、服务的研发应用,支持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成果转化应用。引导和培育一批有技术研发能力、长期关注数字文化建设发展的伙伴企业,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长期稳定运行、不断提档升级提供可靠的支撑服务。
  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些网络渠道,都是现代经济社会信息传播的基础性公共设施。公共文化服务应当灵活运用这些网络渠道推进便利可及的服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采用现代数字和网络技术,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信息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远程资源提供和自助服务,增强服务信息发布、文化活动组织、数字资源建设、非遗传承保护等互动能力,促进全民阅读、全民艺术普及广泛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数字文化体验空间建设,设立阅读、舞蹈、音乐、书法、绘画、摄影、培训等互动体验项目,创新服务。

                         2017-02-22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