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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依据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第45号令)和《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办社图函〔2008〕367号)的有关要求, 我局决定开展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承人的认定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二、推荐条件
  (一)推荐范围:已列入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见附件2 )的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报和推荐。
  (二)推荐条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文化部第45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要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暂不推荐的传承人: 第一,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第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第三,群体性较强的项目。
  三、不属于传承人的范畴
  凡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天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四、推荐程序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必须符合文化部第45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各区县要组织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区域内的分布情况,填写《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报送我局。局直属保护单位填写推荐表,直接报送我局。
  (二)我局将结合申请项目进行整理,通过专家组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于年内公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五、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区县文化局提出本地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及意见。
  (二)推荐表(见附表)
  (三)辅助材料: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六、要求
  (一)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因此,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及局直属保护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推荐工作。
  (二)各区县及局直属保护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关,本次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确保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三)充分发挥项目申请人所在保护单位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
  (四)各区县及局直属保护单位的推荐材料,请于10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我局社会文化处(正式盖章的推荐表,待我局整理后再报)。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社会文化处电子邮箱:tjshwch@yahoo.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2.第一批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30项)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2008年8月22日
                                (新闻来源:天津市文化局社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