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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广规〔2017〕7号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天津特色文化,助推文化强市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掌握各种形式文化资源的文化文物单位为实施对象和范围。以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强市建设为引领, 创新体制机制, 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推动全市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创造性转化和可持续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进一步发挥文化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消费需求和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域培育一批市场主体、集聚一批专业人才、塑造一批独具天津特色的品牌产品,建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体系和营销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
  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依托自身资源,在坚持正确文化导向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允许开展试点的文化文物单位自主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或与社会力量合资合作设立企业;鼓励开展试点的文化文物单位授权其他企业开发经营,采取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已设立企业的文化文物单位,要充分利用优势,盘活、整合资源,以企业为主体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财务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明确新产品知识产权归属。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联手文化文物单位,运用优质资源引进和孵化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发掘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促进国有和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
  加强对全市文化文物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转化。推动市级有关单位开展文化文物资源整理,用好用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数据,深入开展全市戏曲剧种普查,推动古籍整理出版,全面推进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建设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和创意资源数据库,建立一批具有开发潜力的文物、文字、符号、造型、工艺等数据资源。(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三)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支持开展试点的文化文物单位采取联合或自主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媒体渠道、社会组织等,开展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方案征集、创意产品设计比赛,推动设计作品成果转化和应用。支持文化文物单位采用外包、众包、合作等方式,利用智力资源参与产品研发设计。鼓励文化科技创新,加强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研发攻关,促进传统工艺再现、多维数据采集、3D建模打印、虚拟现实等高新科技的应用和支撑。在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文化创意设计人员中挑选优秀人才建立文化创意产品研发设计智力资源库。
  围绕近代百年看天津等主题,结合重要节会、重大活动和重要展览,推出一批有特色的精品文化创意产品。结合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机制,制定青少年文创产品清单,开发符合各类群体特点的优质文化创意产品。着力丰富文化创意产品结构,做强图书、音像制品、工艺纪念品等传统品类,注重依托演艺、影视、 旅游、 教育等特色产品等开展跨界融合,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优秀文化文物资源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艺术的规划设计,丰富城乡文化内涵,优化社区人文环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教委、市旅游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局)
  (四)建设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
  提升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企业在品牌保护、管理、推广方面的意识和水平,大力培育具有天津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品牌。加强营销资源整合力度,探索适合全市文化创意产品统筹营销策略,将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扩大城乡文化消费试点范围。建立利用市内、国内主流媒体宣传推广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精品文化数字产品展览推广项目,组织我市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和知名展会。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 馆际交流, 配合流动博物馆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等,开展相关产品推广营销。 用好“互联网+”营销手段,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发展电子商务和体验式营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
  三、保障措施
  (五)创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激励机制
  指导试点单位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在全市文化文物单位定级、评估和考核中突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重要性和指标权重,引导文化文物单位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方面取得的相关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绩效奖励等。鼓励文化文物单位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在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多赢互利机制。促进国有和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之间在馆藏资源展览展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六)稳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
  积极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的各项工作。开展试点的文化文物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行业所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可将试点文化文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对达到经营目标的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七)落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支持政策
  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为试点单位提供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业绩奖励。认真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积极推荐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以市场化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鼓励各级政府创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机制, 用机制创新促进产品创新。(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八)强化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运营人才培养
  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人才的培养和扶持,举办专题培训班,重点培养高端创意研发、经营管理、营销推广人才。对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实习提供岗位,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建设兼具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通过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九)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
  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和发展规划,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扶持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有关部门、各试点单位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要协同联动,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规范引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论证,确保质量,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意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控制体系,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附件:《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