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文艺作者的积极性,激励创作生产更多弘扬时代主旋律、富有新区元素、体现新区气派、有助于正面宣传天津滨海新区的优秀文艺作品,日前,滨海新区出台鼓励文化产品创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按年度对优秀文化产品创作人员给予奖励,推动新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目前,作品的申报工作已在全区展开。
按照《办法》, 奖励作品的范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本《办法》认定奖项的各艺术门类作品, 或者在本《办法》认定报刊上发表的文学作品。
《办法》对获奖作品的奖励做出明确规定,对获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中规范奖项的文艺作品或经中央、天津市、滨海新区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参赛(参评),在国际专业权威机构举办活动中获奖的作品,按获奖奖级给予重奖;获得省(市)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文联主办活动奖项的文艺作品,按获奖奖级给予一定奖励;在滨海新区区委、政府主办的,或者滨海新区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文艺作品,按奖级适当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演出的带有新区元素的文艺作品,一次性给予特别奖励。
此外, 新区还对发表原创文学作品给予奖励,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为准)、或在中央、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文联和中国作协主管或主办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作品给予原稿酬两倍的奖励;在省(市)级优秀期刊上发表的,或在省(市)委、省(市)委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和作协主管或主办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作品给予原稿酬对等的奖励。
2012.02.22
(新闻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