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租赁与买卖
  旧时,房屋的建造大多是在自家的宅基上营造,供自己家人居住,故称为“私产房”。在维修上一般是“春泥房(指房顶)秋泥墙”,主要是为防雨季漏雨,冬季透风。特别是一些三合院、四合院和大的四合套院,几乎都是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共同居住,从维修到使用完全由自己家承担。
  随着家庭人口的骤增、家业的兴衰等多种因素,贫富差异逐渐拉开,房屋作为商品存在的特点就明显起来,房屋的租赁和买卖便也成为居住习俗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租赁
  房屋的租赁在旧时极为普遍,其程序十分简单,一般口约为定,不立契约。由房主和住户面议租金及租用时间,一次或分次交清租金。如有住房出租,则要将写有“吉房招租”字样的广告到处张贴,同时要写明房子样式、材质、地点及联系人等。那时,民间有不少富户从事房屋租赁生意,故俗称“养房户”或“吃瓦片儿的”。他们专门建房出租。清代天津著名八大家之一的“益照临”张家(即大盐商张锦文,绰号“海张五”)在经营盐务发财后,除在老城北门东龙亭街东建造了面积约10亩的大四合套院落外,还在北门东靠南(今万家胡同)一带,建有大片住宅出租。另有不少原富户居住的四合院、三合院及大四合套院落,由于主人家道衰败,便把房屋腾出出租,这也是形成后来大杂院的原因之一。还有许多富户,因人口少,空余的房屋多,故将房屋出租他人。
  清末民初时,房屋租赁双方开始签约,并强调了对房屋使用的要求。如:“不准改拆改建,不准转租转兑,租约期满腾房,不交租金即行搬出,按时修房”等条款。这其中之所以强调“不准转租转兑”,是由于那时转租转兑现象十分普遍。转租转兑者被称为“二房东”。转兑现象多出现在门脸房中,大部分是作为店铺使用。由于承租人在经营失败后,便将店铺内的家什设备连同房屋转租出去,还有的靠转兑赚其中的差额租金。特别在20世纪30年代,政局动荡,物价不稳,伪币贬值,投资建房被认为不如投机做买卖赚钱快,故建房人少了,但房屋的需求却随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而日甚一日。在严重缺房的情况下,房屋成为奇货可居。于是,倒兑房屋成风。房主以巧设名目对房客进行勒索,房租以黄金、面粉、大五福布等实物计价,倒底费、介绍费、运动费、搬家费、茶水费等名目繁多。租赁房屋争议骤增的情况实由此时开始。
  20世纪20年代以后,不少下野的官僚、军阀及清室亲贵们携带大量钱财到天津定居,他们除在外国租界区内建筑洋楼宅邸外,还多在天津老城外购占大片地皮,盖成灰砖平房出租。如江苏督军李纯,在今河北区大经路西侧买地盖成元顺里、元福里、择仁里、向阳里、二南里、敏智巷等平房小院14400多间。此外,还在今南开区一带买地,盖成了庆福里、东生里,恒足里等6间一院的小平房1000多间。另在南市南起东兴市场,北至荣吉大街(包括东兴市场、清和、华安、永安3条大街一部分)占地146亩,建了大片房屋出租。 又如湖北督军王占元除在奥、意租界交界及英租界区内建洋房别墅外,还在今南门外万德庄一带购地盖房1000多间,在今天津站一带槐荫里建房600多间;在南市广善大街建房100多间;在东马路路西建房300多间;在西马路(西北城角)路东建筒子楼房100多间;另在英租界今营口道——河南路口——西安道、南海路等建有大批房屋出租;在今河北区、红桥区、河东区等地也有房产近千间。
  除国内官僚、军阀、富商大贾等显贵们以出租房屋牟利外,外国人也相继在天津开办房地产公司,靠出租房屋赚钱。特别是从清咸丰十年(1860年)天津被开辟为通商口岸后,由于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开辟了大片租界区,使城市面积不断扩大,人口骤增,房屋租赁便成为一本万利的好生意。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曾任直隶总督衙门翻译的美国人丁家立最先在天津英租界开设先农房地产公司,通过房产抵押放款及出租土地建筑房屋的方法赚钱获利。到195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接管时,共有房产近81500余间,占外国人在天津房产的44%左右。
继美国人“先农”之后,在天津经营房地产的还有仪品、义隆、德兴、兴业、阜昌、利津、德庆、日本建屋会社等多家房地产公司,他们均以采取出租房屋或以房产作抵押放款的方式作为聚敛财富的手段。
买卖
  房屋买卖有两种形式,一是“典”,二是“卖”。
  典,是房主将房屋以抵押形式给典主,从中得到若干钱。典有典期,到期还钱,房归原主,俗称“赎”。典房时要立契约,如到期房主无钱赎回,则活契就变为死契,房屋就归典主所有。这种典房形式与当铺的“当”相似。典当均比实际所值要便宜得多,故不少大户人家都是利用典当到期原主无钱赎回而发财的。卖,是房主将自有住房进行出售,故民间专有经营此道的人,俗称“跑房掮的”(今也称“房虫子”)。“跑房掮的”就是指中介人或经纪人。一般跑成一处房屋,跑房掮的就可以从中获得好处费。旧时,提取的比例是“成三破二”,即买房人付给其房屋价的3%,卖房人付给2%。买卖房屋时,买卖双方要先议定价格,然后订立契约。立房契一般要写明房屋的坐落地点、四至、规格、间数、价格等。写约之惯例是“至墙无(不包括)墙,至道无道,至滴水无滴水。”若包括以上项目一定要加“在内”二字。契约上还要注明买卖人、说合人、中间人、过付人、代笔人、以及四至邻房地所有人签字画押,目的是防止发生纠纷。所谓“画押”,即由上述人员签名盖章,或按手印,也可以在自己名字下面画一“十”字,民间俗称“立字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私产住房和由中外房地产公司经营的出租房进行了统一管理,通过收购、没收日本侵华后在津建的房产等方式,使大部分住房成为公有房屋。特别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居民住宅区均为公产房,由市民按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居住,居民具有使用权,产权归国家,由房产公司管理。20世纪80年代,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后,由国营、私营或中外合资经营、外国独资经营形式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相继成立,他们将大片危陋房屋或一些旧楼等按地域买下,投资兴建公寓、单元结构住宅楼或别墅式生活小区及商贸、办公(或称“写字”)大楼,使房屋买卖的形式再次成为居民生活的大事。这一时期的房屋类型很多,大致可从三方面划分:一是以销售对象划分的住房类型,包括安居房、解困房、商品房;二是以价格因素划分的住房类型,有平价房和微利房;三是以技术含量划分的住房类型,即普通商品房和小康型住宅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