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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文市[2006]25号

开展正版音像制品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局:
  为了鼓励支持正版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一步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文化部和市委、市政府对音像市场管理的指示精神,市文化局决定2006年在我市开展正版音像制品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通过开展评选活动,配合我市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的开展,从正面进行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经营示范店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扶持正版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努力形成“经营者销售正版、消费者购买正版”的良好氛围,推动本市音像市场的规范繁荣发展。
  二、评选标准和条件:
  (一)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长期坚持经营正版音像制品,正版占有率始终保持在店内全部销售音像制品的90%以上;
  (三)在各级文化管理执法部门检查记录和处罚案卷中, 最近连续两年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四)经营环境整洁干净,店堂布局合理,销售商品丰富;
  (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经营场所中连续两年内没有发生治安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六)管理制度齐全,内部管理规范,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能够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具有真实、有效的文化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在显著位置予以悬挂;
  (八)文明经营、服务优良,有较好的社会形象。
  三、评选范围:此次评选活动参评单位为本市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音像制品批发和零售经营单位。
  四、名额分配:各区县推荐名额不限,请按照评选标准进行筛选推荐。
  五、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7月3日—7月14日
  各区县拟定准备推荐的“正版音像制品经营示范店”候选单位;
  (二)7月17日—8月17日
  由各区县对拟推荐的参选音像经营单位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及不定期、不定时现场抽查,保证参评单位的保送质量。
  (三)8月18日—8月25日
  由区县文化局对经抽查符合参评标准的音像经营单位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8月28日—9月8日
  由区县文化局在对参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认为符合评选条件的,填写《天津市正版音像制品经营示范店参选推荐表》与公示结果一并书面报送到市文化局。
  (五)9月11日—10月31日
  由市文化局组织安排对推荐参选的音像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六)11月份对被评选为“正版音像制品经营示范店”的经营单位进行表彰挂牌。
  请各区县文化局高度重视此次“正版音像制品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认真进行组织安排,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圆满达到预期效果。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正版音像制品经营示范店参选推荐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