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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盗版百日行动: 打击盗版须“三管齐下”

  盗版问题,我国已持续治理多年,虽有一定成效,但是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制品和图书的盗版及非法销售活动依然猖獗,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为此,中央八部委决定从今年7月中旬起,在全国开展一场“反盗版百日行动”,力图通过此项行动,使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得到明显净化,并推动全社会的尊重著作权的意识进一步提高。
  盗版,是世界性的难题,也是世纪难题。长期以来,盗版现象在世界各地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在我国,盗版态势十分严峻。盗版,像瘟疫一样毒化我们的经济生活,极大地破坏我国方兴未艾的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无情地摧残我们辛苦建立的市场秩序,严重地侵蚀着我们经过长期努力树立起来的善良的道德与风尚。
  多年以来,人们一直思考盗版现象产生的根源,并寻求彻底铲除的途径和方法。概括地说,可以归纳为文化、经济和法律三方面的原因。众所周知,中国文化传统中就有“窃书不为偷”的说法,这里面既包括偷窃书籍、文章之意,也含有偷窃书籍、文章的物质载体之意。前者是剽窃作品,后者属盗窃财物。大凡有此类劣迹者,多发生在读书人之间。这种现象无论古今,都对正常的、主流的社会生活没有多大的影响。用传统文化中的观念来为今天的盗版现象做辩护,是偷换概念。著作权(或版权)的产生既不是源于剽窃文章,也不是偷窃书籍 ,而是盗版 。盗版是著作权观念和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归根到底,是经济上的原因。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类的天性。获取利益的手段也有正当与非分之别。出版业自产生起,盗版与正版就相伴而生,这种不正当的取财方法成为出版产业挥之不去的梦魇。于是,著作权(或版权)保护制度就应运而生,使原本经济关系中的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问题。这说明,道德手段是有限的。实践说明,如果解决盗版问题停留在道德上,或者是有了法律却不实施,或者是大打折扣的实施,就会使公众失去对法制的信赖。盗版之所以屡禁不止,有观点认为,与购买力有关,有一种说法,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阶段,是购买盗版的高发期。照此说法 ,中国盗版市场如此活跃,也就不足为奇了 。完全用收入水平来说明道德与法制状况 ,是不恰当的。我曾在北京建国门外的大街上,目睹一位西方游客,在导游的帮助下 ,从游动贩子手里一口气挑选了几十张盗版光盘 ,兴冲冲地离去。读者或许记得,今年春季我国旅游部门曾通过媒体,提醒游客,不要穿戴有假冒商标的衣帽到欧洲旅游。原因是在此之前,法国的海关曾对一位头戴冒牌帽子的旅客处以高额的罚款。去年,有一则消息说,北欧的一位女游客,在意大利的旅游区廉价购得一幅假冒名牌太阳镜,被课以上万欧元罚款。这说明收入水平不是衡量守法与否的决定因素。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制约,亿万富翁也难保不做非分之事。上面的例子让我们看到了两种不同的法律环境、两种不同的行为标准。在中国,盗版虽严重,但毕竟是非法的。销售者还是有所顾忌,购买者完全就没有这种心理压力,充其量是个道德问题。这就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依照著作权法,盗版买卖是一种非法交易,不仅禁止,还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现行制度和实践,只追究销售方的法律责任,购买者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从经济上看,没有购买者的行为,盗版行为侵犯权利人利益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实际上购买者是与盗版生产经营者共同蚕食权利人的利益,也是侵权人。盗版、走私、贩毒被称为人类经济发展的三大公害。在发达国家,这些行为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行为都是违法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走私、贩毒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唯独知识产权领域情况不同,这应该引起我国法律工作者的重视。
  盗版是历史问题,自古有之,于今为烈。反盗版属法制问题,法制乃“王者之道”,任重而道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奏效,必须寻求一种长治久安的办法。应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方有可能为遏制盗版现象打下一个基础。
  一、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私权的观念,逐步建立完善的财产制度。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莫过于财产制度。有稳定、恒久的财产制度,就有社会的长治久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私权是社会关系的细胞,是国家、社会生命力的源泉与根本所在。既是公权力的基础,也是文化安全、社会安定的基础。公权与私权是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在现阶段以至今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尊重和保护私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
  二、健全知识产权法制,统一法律责任标准 。通常认为 ,公众对盗版认识有误区,法律意识不强,原因来自传统文化。这虽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本。法律上的原因还是来自立法。我认为,法律上对盗版作品生产经营者和购买者归类的双重标准,是公众著作权意识不强的主要原因,也是理论的误区和立法上的疏漏。财产交易是地地道道的法律行为,理应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因此,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依理应作出修改,凡购买盗版制品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制品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消费者关于“勿以善小而不为”和“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想法从道德标准转变为法律界限。
  三、处理好集中行动与长远安排的关系 。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 ,就是建立起一套体系化的、以“ 假定 、处理、制裁”为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系统、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机制,以便让全体成员可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预期效果。法治不是浪潮,不是风头,违法者不是可以避避风头侥幸躲过的。它是一种自发、能动、普遍、稳定、持久起作用的常态的社会机制 。这是一个宏大、复杂 、持久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要有耐心、有恒心。只有对国家、社会发展有信心、有责任心才可以胜任。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看,为了解决短期的、具体的问题和矛盾,施以行政手段也是必要的。现在的“反盗版百日行动”就是这样的措施 。这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它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心,同时,它也将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推进法制建设。
  有人出于经验对这类行动不乐观。我认为,每次打击盗版都不是简单的重复。每次行动的条件和环境都在变化。环境日好,就像治理空气污染,不是一天就好起来,但却是一天一天好起来 。不可否认 ,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正在好起来。
  四、解决好盗版市场带给正版经营者的问题。盗版严重侵害了正版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据说,中国大部分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业不盈利 。另一方面,盗版业却是大行其道 ,红火异常。暴利与廉价并存,市场购销两旺,经济上双赢。经济问题终究要用经济手段解决。这样人们不禁提出一个问题:技术手段和生产条件在今天,在质优价廉的情况下,居然还能使盗版经营者大发横财,为什么正版经营者不可以屈就占领这个利润空间呢?从市场角度,当有利可图时,正当经营者却怠于获取,违法者乘间而入,在法律救济难于及时、有效的情况下,受损害的就是正版制品的经营者了。

                                       2006.09.28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