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文市[2006]15号
关于我市演出经纪从业人员培训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演出经纪机构负责人、个体演出经纪人:
为加强对本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的规定以及中国演出家协会关于《全国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天津市文化局决定于近期进行我市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及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培训及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培训及换证工作的组织机构:
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此次培训工作由天津市文化局委托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具体承办。
(二)需参加培训的人员范围:
1、申办演出经纪机构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
2、已取得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证, 但未参加过演出经纪人培训和未取得《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
3、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三)需换发《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范围:
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新的《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印制,全国演出经纪人将实行统一的《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为此所有已取得市文化局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演出经纪从业人员均需换领新的《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及换证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
1、参加培训及换证的人员需到天津市文化局文化市场处领取《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每人一式二份),填写完毕后将表格交至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
2、参加培训及换证的人员每人需准备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三张。
3、换发新证的人员需将原《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上交文化市场处。时间:2006年2月20日至3月5日。
4、参加培训领取《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由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确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要求,各演出经纪机构需有3名以上持有《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演出经纪业务。因此参加此次培训或换证的各演出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2、文化市场处作为此次培训及换证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发放表格、收回原证等前期工作。 具体事项可与文化市场处联系。
3、目前在文化市场处办理新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各演出经纪机构, 需取得新的《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后,持三人以上的《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到文化市场处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文化市场处地址:和平区承德道12号215房间联系电话:23397032 联系人:秦欣
5、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公司地址: 天津图书馆(南开区复康路15号)后门二楼(长实道) 联系电话:23003866 联系人: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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