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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  
 

  近日,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类型界定、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自身对游戏游艺设备的内容审核工作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通知说,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的要求, 文化部负责将 “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 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的改革试点经验, 于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通知》指出,游戏游艺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包括营业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接收机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及手持类电子游戏机等,不包含用于出口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 《通知》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的益智类、教育类、体感类、健身类游戏游艺设备。严禁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
  《通知》要求,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负责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可以建立由文化、公安等部门、行业专家、协会组成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专家组,对内容难以界定的,可以由专家组提出审核建议或者报文化部复核。从事游戏游艺机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同时,应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于未经内容审核,擅自面向国内销售游戏游艺设备的企业,应当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经营异常名录; 游戏游艺设备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与《通知》一同印发。
                                      
2015-07-29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