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
    网吧管理
    音像市场
    演出市场
    娱乐市场
    文化执法
  首页>>文化动态>>市场管理>>
  市 场 信 息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按照文化部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为“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为天津市提供服务(其中,中国合营者投资比例高于51%、中国合作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演出经纪机构除外)。
  (一)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4.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在天津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一)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申请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4.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5.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应当向演出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为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三、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和具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的设立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包括筹建),准予许可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情况,纳入天津市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综合管理体系。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试验区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娱乐场所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附件: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表
                                      
2015-07-23
                                   (新闻来源:天津市文广局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