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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总队印发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印发 <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日前,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制定下发了 《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文化市场案件,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或与其对接的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办理。其中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信息,原则上应当依法全部、主动、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自然人姓名,被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2014-07-30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