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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逐步放开网吧审批 引导其向商场公寓聚集

 
 

  合理布局、逐步放开审批、优化结构,近日,开发区发布本年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和管理通知,为了充分满足开发区居民网络文化消费需求,2014年,开发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规模为50家。
  根据通知, 开发区新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变更地址场所)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机器台数不得少于70台;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网吧之间最小步行距离不得少于200米;网吧内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严禁吸烟,并按要求制作“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其他设立条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通知还表示为了充分满足开发区群众网络文化消费需求, 促进上网服务行业繁荣发展,开发区2014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规模为50家,并逐步放开审批。开发区文化管理部门将依据本辖区发展布局规划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 及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相关文件精神,自通知下发后, 依法严格开展审批工作。重点加强对场所、场地、业主单位等产权方的场地资质审核;加强年检核验制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需每年年检,年检不合格或场所停止经营活动超过半年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相适应的审批标准,促进行业升级。
  在逐步放开审批的过程中,开发区将支持、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大型商业区、工业区及蓝白领公寓内设立,并逐步引导现有网吧向以上区域转移,扩大上网服务的覆盖面,保证良性发展。同时,鼓励开发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兴办成为具有服务多样性、现代化、多功能的公共娱乐单位,对引入公共文化信息服务内容的经营单位,文化主管部门将给予鼓励支持。以规范促转型,推动行业升级,逐步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建设成为适合不同受众群体、引领文化消费的信息服务平台和多功能文化休闲场所。

                                      2014-07-17
                                  (新闻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