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
    网吧管理
    音像市场
    演出市场
    娱乐市场
    文化执法
  首页>>文化动态>>市场管理>>
  市 场 信 息  
 

                  
   关于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局:
  为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后的衔接工作,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娱乐场所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文化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 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对《条例》实施前确已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受理并对受理后应当采取听证程序以及核验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均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保护投资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娱乐场所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工作上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条例》实施前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印发前在商住楼(不包括属于住宅建筑的底商住宅楼)内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前述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认定。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五条规定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 ,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 ,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 ,应当核验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不予受理。对国发[2006]15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应当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应当撤销原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2007-09-11
                                    (新闻来源:天津市文化局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