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
    网吧管理
    音像市场
    演出市场
    娱乐市场
    文化执法
  首页>>文化动态>>市场管理>>
  市 场 信 息  
 

                  
        
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今日施行

  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已经颁布,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2004年6月2日修订实施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国家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发行国产音像制品;国家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农村建立发行网络,销售音像制品”的条款。这一条款的补充,不难看出国家鼓励、扶持原创音像制品的力度将有大幅度增加。并且,办法中提到鼓励音像市场把着眼点放在农村,这样,对丰富农村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使文化资源得以共享,从而缩小农村与城市居民的文化消费差距,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新办法中 ,文化部将准入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门槛降低 ,从原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下调至不低于1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下调至不低于500万元。这一调整 ,可以使更多愿意从事音像制品行业的企业或个人以低成本进入,健康、有序地带动整个连锁音像市场的发展。实现企业发展与市场繁荣的双赢。
  同时,新办法也把一些条款进行合并。但是在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处罚标准。比如,“批发、零售、出租含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当事人对违法音像制品的来源做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以及“如果经营单位能提供其音像制品合法来源 ,即可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 原《办法》要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保存相关经营单据 、加贴防伪标识、悬挂相关证件,但在罚则中没有制裁措施。新办法增加了明确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未履行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的条款。第40、41、42条中,分别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未保存经营单据、未加贴防伪标识、未悬挂证件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使执法机构有法可依。
  处罚条款中,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由此可见,国家在打击盗版,惩治不法经营行为的力度越来越大,并日趋完善,这就为音像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将更加促进音像市场的规范化和合理性。
  并且,新办法也提高了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增加了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的条款。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方便公众查阅。《行政许可法》要求必须将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开发布。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位或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批准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公开批准文件,公众有权查阅。
  新办法的出台,顺应了市场的变化,必将对当前的音像市场起到调节作用,通过政策调整、管理革新和良好服务,促进合法经营门店、摊点和柜台的发展,扩大正版的销售终端,疏通正版的流通渠道,抑制盗版经营,引导社会资本积极进入音像制品现代流通领域,推动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2006-12-01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