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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起降低音像经营“门槛”

  从12月1日起,音像制品经营门店的市场准入门槛将大幅降低,一般连锁店的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营业面积及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将放宽,文化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所有审批事项、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这些利好消息源自文化部日前发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版。
  据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管理办法,旨在倡导“处处为正版提供便利,处处为盗版设置障碍”。随着网络的普及,音像在线销售快速增长;电影、电视剧尤其是音乐基于互联网的数字化发行及网络下载成为消费者的新选择,传统发行销售网络受到冲击;无证经营和游商小贩的包围蚕食压减了合法门店的生存空间。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有效打击盗版,新办法降低了音像经营准入门槛,取消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对注册资本、营业面积及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
  为了鼓励连锁经营,新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准入条件。一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连锁总部可设立连锁经营柜台,营业面积不再受限制,可以大大降低连锁经营的成本。直营连锁门店和直营连锁柜台不需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凭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报文化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执照后即可经营。
  新办法对行政处罚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再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办法规定的;经营违法音像制品100盘(张)以上等。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未保存经营单据、未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未悬挂证件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使执法机构有法可依。
  在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方面,新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位或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批准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公开批准文件,同时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方便公众查阅。

                                         2006-11-17
                                       (新闻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