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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宁波“3·28”系列非法经营案三案犯被判重刑

  1987年日前,浙江宁波有关法院依法作出宣判 ,对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3·28”系列非法经营案中的三名案犯林某某、张某某、张某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五年和三年。这不仅直接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再次证明了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将盗版分子送上法庭”的强大能力和决心。
  2006年3月28日,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主动挖掘掌控的线索 ,与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采取了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先是在鄞州区石碶街道梁家路东弄口查获一个违法音像批销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光盘10778盒(张)、录音带1650盒 ;接着又在梁家路西弄口查获另一个违法音像批销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9881盒;最后在鄞州区石碶街道塘西村酡酥路查获一个非法书报刊批销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查缴各类非法图书13030册、期刊3584册。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张某某、张某均为女性,虽然三人分别来自浙江瑞安市、四川南部县和安徽阜阳市,互相之间也未曾谋面,但该三人却都租住在宁波鄞州区石碶街道,并进行着同一活动——经营非法出版物。由于地下经营较为隐蔽,她们也一度逃脱了法律的监督。不过多行不义终将自毙,三人同时被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查获后,于同日即被依法移送鄞州当地公安机关审理。次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后于4月30日同日被逮捕。同年7月,鄞州检察机关指控三名犯罪嫌疑人犯非法经营罪,先后向鄞州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经审理,鄞州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女)、张某某(女)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批发经营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于日前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认定被告人张某(女)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在逃)经营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案件证据证实在被告人张某和他人合伙非法经营出版物过程中 ,被告人张某系协助他人销售非法出版物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遂于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6-09-29
                                 (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