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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条例》出台 历史文化场所向游人开放

 
 

  审议通过后的《天津市旅游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场所,应向游人开放。
  该《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名人故居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场所,在不影响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有组织的向游客开放。组织游客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开放上述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游经营者发生“不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11-01-07
                                       (新闻来源:渤海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