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文化动态>>文化产业>>
     
  产业资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音像制品增值税税率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及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另外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对依《通知》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2007-01-13
                                      (新闻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