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产业分类》的有关问题
(一)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
在统计分类中 ,行业与产业的概念是等同的 ,英语中都译为 “industry” 。国际上的有关分类一般翻译为“产业”,而我国相对应的分类叫“行业”。
《文化产业分类》采用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产业分类”名称,既包括了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又包括了经营性的文化单位。由于《文化产业分类》是依据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没有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划分,因此,无法用其划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
(二)关于“相关文化服务”
为了从产业链的角度观察文化活动,并进一步观察文化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文化产业分类》设置了“相关文化服务”分层。“相关文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 :一是制作文化产品的相关活动,即制作文化产品(如图书 、音像制品等)所必须的设备和材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文化传播服务的相关活动 ,即提供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文艺创作、文艺表演等)所必须的设备和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文化消费活动的相关活动,即文化消费(如看电视、玩电子游艺等活动)所必须的设备和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含有较高文化内容的其他相关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内容,《文化产业分类》将“相关文化服务”归类为:
1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文具、乐器、玩具、印刷纸张 、书写纸张、空白磁带、空白光盘、电影胶片、照相器材、摄影胶卷、游艺器材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2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新闻采编设备、广播设备 、专业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印刷专用设备、电视机、光碟机、收录机、音响设备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3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工艺品、摄影作品、专业设计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三)关于行业小类的处理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文化的角度观察 ,有些行业小类不是纯的文化活动。如行业小类“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服务,只有版权服务属于文化活动。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文化产业的活动,我们在《文化产业分类》中对这类行业作了标记,并在附件中加以说明;
2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些行业划分得较粗 ,使得按行业划分文化产业时难以反映需单独观察的文化活动。为此,我们在《文化产业分类》的部分小类(即行业小类)下增设了延伸层,以便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该行业所描述的文化活动。
(四)关于边缘文化活动的确定
在确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时,有关方面提出将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纳入文化产业。我们认为,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虽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已形成了自己完整的科学体系和分类体系。如果将其纳入文化产业,有可能削弱整体分类的文化特征。因此,《文化产业分类》暂不包括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另外,对公园管理、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等边缘活动是否纳入文化产业,也存在不同认识。从表面看这些活动与文化的关系不太直接,但它们作为公众可直接参与的旅游娱乐消费,推动了我国文化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健康繁荣,反映了公众闲暇时间的分配和精神生活的质量,为此,我们将此类活动纳入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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