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做好民政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发〔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2年10月8日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级文物、民政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2013年4月18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对普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共同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并已列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我国民政系统的国有单位保存着数量丰富的可移动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富和国有资产。各级文物、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 《通知》 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积极推进本次文物普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国有单位的普查登记。
  本次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 、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的代表性实物 ;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在普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的可移动文物。
  三、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所属各国有单位,做好普查工作,并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普查领导小组的成员,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解决研究普查中涉及民政系统的重要问题。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民政系统所属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并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属地普查机构的联络和协调。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等,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系统内各级国有单位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民政系统所属的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及属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开展自查申报,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收藏可移动文物相对集中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等,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普查机制。
  四、加强协作,广泛动员。
  各级文物、民政部门要组织好所属各国有单位的普查培训,对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给予人才和技术支持,为普查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要积极指导、协助民政系统各国有单位按时、如实地填报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要共同加强普查文物的规范管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民政部门要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宣传方案》,提出具体的宣传方案和措施,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传统与现代传媒,配合各类专题宣传活动等,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广大国有单位和社会公众,关注、支持和参与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