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做好档案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档案局:
  2012年10月8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印发后,各级文物、档案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2013年4月18日,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对普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共同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是建国60多年来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并已列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我国各级档案馆保管着数量丰富的历史档案和文献资料,具有极高的文物和科研价值,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资源。各级文物、档案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推进本次文物普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档案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
  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列入所在地普查登记范围。各级文物、档案部门要联合组织专家鉴定小组,对非纸质实物档案的文物价值做出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纳入普查范围。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纸质档案文献(含手稿、字画等)的普查由国家档案局按系统组织开展,其著录项目以现有项目为基础,成果统一汇总后交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保存的1949年以前重要历史档案的统计管理数据,以及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档案文物信息。
  各级档案部门要依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各级综合档案馆,做好普查工作;并由各级档案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普查领导小组的成员,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解决研究普查中涉及档案系统的重要问题,且要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系统内各级综合档案馆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三、加强协作,广泛动员。
  各级文物、档案部门要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宣传方案》,提出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具体宣传措施。并以此动员广大国有单位和社会公众主动支持、配合和参与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为普查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按时、如实地填报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要做好各级综合档案馆的普查培训,对管辖范围内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予以人才和技术支持,且要积极提供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协助各级档案馆将其保管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实物档案在所在地普查机构进行登记。各级文物部门、档案部门要在加强规范藏品管理和登录体系建设的同时,做好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对于在各级普查机构完成登录的实物档案,各级文物部门应当在文物保护修复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档案局
                            2013年5月24日